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 href="http://www.em-cn.com/Article/List_3.html" target="_blank">人力资源稀缺。
  
 其次,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非常庞杂、艰苦的系统工程:(1)它涉及法律、管理、经济、军事等众多学科知识,是危机管理学的重要分支,成为法学与管理学交叉的学科之一;(2)宏观性和微观性相结合。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要构建宏观性防范机制和操作流程,也要结合行业、环节、单个企业的情况,构建微观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操作流程;既要构建横向的风险防范机制,也要构建纵向的风险防范机制;(3)本土化资源和国际化资源相结合。构建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必然要充分结合国情,充分理解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特色”,又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成功经验。
  
 再者,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单兵作战的律师不行,松散型团队也不行,需要律师团队的紧密合作。而中国律师界的现状是,律师一盘散沙,彼此间缺乏互信,难以形成真正的团队运作,这都对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带来了困难。
  
 还有,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团队的紧密合作,在中国律师的素质尚未能完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谨防“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出现,徒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名,行传统法律顾问之实。
  
 最后,中国是个不重视遵守规则、规章的国度。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2)制定了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没有有效地执行。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加大了法律风险机制有效构建的难度。
  
 4、政府是否真正重视,能否落实到位?
  
 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理论基础。由于现阶段中国企业对防范法律风险不够重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对企业的引导作用有限,迫切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毫无疑问,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值得警惕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被消弥于无形?因为防范法律风险需要支付成本,也会损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当法律风险未发生时,企业缺乏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动力。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已呈星火燎原之势,前景一片光明,但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只有立足国情,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企业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律师提高专业水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政府、企业、律师三管齐下,通力合作,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搏击时才有了自己的护身符,才能从容应对无所不在的法律风险。(本文是2007年11月笔者应邀携律师助理周峰剑、吴茂树先生出席《信之安人力资源管理论坛》上所作的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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