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无视国家规定,采取行政摊派、职工福利、风险抵押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吸收职工存款,不构成此罪。
  
 (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主观上严重不负责,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C、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尚未达到这种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具体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对于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逃汇罪
  
 逃汇罪,原规定在1997刑法190条,后于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作了修改,即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A、本罪的主体原在97年刑法中是特殊主体,即仅限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但在修正案中已扩大到所有的公司、企业、单位。尽管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但处罚采用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
  
 B、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且情节严重,单笔或者累记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如《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
  
 (21)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A、本罪的主体既可以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犯罪目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有可能是合同纠纷或者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
  
 C、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举龚X案。实践中很难区分,主要是证据问题。
  
 (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A、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和股东等的合法利益。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指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的会计表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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