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好茶,忆回首,滋味其中

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罪等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购买财产者为他人,往往与收受他人钱财扯在一起,构成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如果购买财产者是自己在外经营的单位,就是变相将国有资产妨到自己的口袋中,这样的情况就同时构成贪污罪。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A、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C、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有失职行为;二是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三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立案标准:造成停产或者破产或造成恶劣影响。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滥用经营管理职权,弄虚作假,致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现重大损失或破产。
  
 B、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
  
 (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A、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现实中较多由单位实施。
  
 B、主观方面为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如为非法占有,即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或以先偿还本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是集资诈骗。
  
 C、主观上必须具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目的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供本人或者单位使用。
  
 D、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利率以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采用存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例如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公众资金,有的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或股息,而是只支付一定的利息。“公众存款”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定是公众存款。本罪的特点为:"面向社会

[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