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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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是。 D、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财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论。对于挪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物归个使用的,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E、犯罪对象如果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则要从重处罚。 F、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并不限公款,还包括物。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特征: A、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C、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D、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 E、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A、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即可成主体。 B、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三种行为(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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