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单位、人民团体。
  
 B、 私分行为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贪污。
  
 C、 总额10万以上。
  
 (3)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A、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B、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
  
 C、委派问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但前提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D、约定问题。如,受贿当时双方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收受行贿者的财物。
  
 E、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占有。如果是单位占有,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4)行贿罪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A、行贿罪与受贿罪显著区别在于,行贿者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至于不正当利益是否已经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B、拿贿赂款锁定国家工作人员。
  
 C、行为人的行贿行为由行贿对象索取引起的不构成。
  
 (5)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A、包括三种情况。其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被委派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B、“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单位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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