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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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危机化解。前两部分是本专题的基础,后两部分更多的是我对切身体会的总结,是本专题的重点。 大家看到这个专题的题目,肯定意识到这个专题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比如,在大庭广众之下谈刑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是不是教唆犯罪,挑战社会?其实,这完全是误解,必须先予澄清。 律师的任务是什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帮坏人说话或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是立法存在应予弥补的漏洞,律师钻了空子,也是法治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法的基石!律师利用立法上的漏洞可以引起社会对立法完善的重视,这就推动了立法完善的进程,为法治的进一步健全添砖加瓦。大家都知道,在法治社会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应被规定为犯罪,如果立法上的漏洞仅仅是缺乏对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规制,律师利用这种立法漏洞,作了无罪辩护,那更是法治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伴随法治而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置的。律师作为民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股力量,其宗旨是在刑事追诉这种民与官最白热化的抗争中,力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推动公正的实现。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只要依法操作,胜了,是法治;败了,亦是法治。 一、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我国1979年颁布了刑法,199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 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犯罪,例如抢劫、强奸、杀人等,行政犯,老百姓并不认为其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硬性规定其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对于行政犯意义上的罪名,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们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士对于1997年刑法规定的这些罪名也比较陌生,都很难全部清楚有哪些罪、何种情况构成此罪及量刑幅度如何。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三十个。基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8个罪。 (1)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A、犯罪对象须是公共财物。 B、关于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C、主体是个人,如果是单位,则追究个人责任。 (2)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主体是国有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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