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国家事业热情不高,积极性减退,而对于自家亲友的事却十分上心,为自己的将来先留后路,把国有资产慢慢转化为个人私有。
  
 税制不合理等等。
  
 惩罚力度,特别惩罚面不够,惩罚的方式不公或非法,大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司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相反,确引起了不少副作用,出事者给人一种“当衰“的感觉。



  
 3、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国家对其的管理、监督制约不到位,同时也忽略了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未形成,却形成“上级没时间监督;同级没有胆量监督;班子部没人能监督;老百姓不知情无法监督;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的局面。国企虽设有纪检、审计、工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另外国企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资低。
  
 4、个人的品行、性格、知识结构、文化素质等因素也影响到是否犯罪及是否案发出事。在同样的环境中为什么是你犯罪,为什么是你出事?根据我对职务犯罪的办案思考,出事往往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斗争,而权利斗争又与利益有关;同时,固执、过于张扬、过于放纵自己的行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藐视法律,法盲,对金钱的欲望过份强烈、不善于考虑别人及平衡关系、有赌博、冒险心态等都是走向犯罪者普遍存在的特点。我将他们分为五种类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涉及到的名字、地点均已加工处理)
  
 (1)“得意忘形”型。例如,林X辉案,某市原土地开发中心主任、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主任林X辉,从小不曾受过挫折,中山大学毕业后事业上一帆风顺,风雨无阻的很快就当上土地开发中心的主任,他少年得志,年少轻狂,以致得意忘形,固执地总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办理事务,却无视法律,也不把一般人放在眼里,而后终于东窗事发,祸到临头,落得不可收拾。这乃“上帝要谁灭亡,必先让他疯狂(Whom the God would destroy, the fisrt made mad.)”(源自《圣经》)的实证啊。
  
 (2)“胆大妄为”型。如:我办理的某省某厅成人教育处原副处长周X行涉嫌贪污案,对周X行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概括: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收(办事不收钱反倒成为例外),什么话都敢说,什么女人都敢睡的大胆“英雄”。胆大不一定是缺点,甚至是优点,而胆大妄为则可能招致祸害。
  
 (3)“心存侥幸”型。如:某大学某处原处长周X受贿案。周X平时在工程的发包上,从不索贿也不收受贿赂。在一次工程发包前,其并没有收受钱财,在事后他却接受了包工头的一个小小红包,其所怀心理即是“我事前没有收钱,事后也只收受极其少数的(占几个受贿者所受贿赂的比例很小)钱,就算出事也不可能落到我头上”,而结果却恰恰是他被追诉。周X南正是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收受贿赂而最终被送进监狱。
  
 (4)“法盲”型。2002年我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市公安局区分局原治安科副科长刘X辉涉嫌挪用公款案。刘X辉任副科长时,公安局局长电话让他从治安科的小金库拿出4万元给局长的朋友。刘X辉则在局长没有写下批条的情况下,擅自拿出4万,后来事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将其起诉。说刘X辉是“法盲”型,是因为他不懂得擅自挪用公款属于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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