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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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高官落马多,就断定高官犯罪增多。实际上,如果专抓芝麻绿豆官,是否就得出基层犯罪比例大增的结论呢?无视犯罪黑数,专注发案情况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 实际上,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黑数恐怕与我国金融腐败、组织腐败一样,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是否满意是较为科学的评判标准。 对犯罪黑数的分析研究是重要的、关键的,它关系国家的大局。 发案特点于微观而言,主要探讨哪些单位,特别是哪些人会出事,怎么出事,出事后的命运怎样等,这都具有警戒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重点讲这个问题。 从这几年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情况来看,其特征可归纳为十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按60岁正常退休推算,90年代以来查处的职务经济犯罪分子主要是30、40年代初出生的一批人。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分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些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拥有通过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生,70年末80年代初上大学,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在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26岁现象”也有四个特点:一是踏上岗位不长,刚拥有一点权。出生日期主要集中在60年代末,70年代及80年代初。二是既有贪利型职务犯罪,也有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三是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企业。四是有不少是破格提拨,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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