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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金玉良言】 律师的工作任务是什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帮坏人说话或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是立法存在应予弥补的漏洞,律师钻了空子,也是法治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法的基石!律师利用立法上的漏洞可以引起社会对立法完善的重视,这就推动了立法完善的进程,为法治的进一步健全添砖加瓦。大家都知道,在法治社会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应被规定为犯罪,如果立法上的漏洞仅仅是缺乏对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规制,律师利用这种立法漏洞,作了无罪辩护,那更是法治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伴随法治而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置的。律师作为民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股力量,其宗旨是在刑事追诉这种民与官最白热化的抗争中,力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推动公正的实现。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只要依法操作,胜了,是法治;败了,亦是法治。  
  
 【金玉良言】 在一个人治味道仍很浓厚的社会,任何人都存在着被侵犯的危险,人人自卫并不过份,只不过你自己可能没意识到而已。一旦遇上冤屈,它所造成肉体上的特别是心灵上的创伤恐怕永远都无法抹去。我也发觉的确存在不少的冤案,一旦冤案加身,要洗脱罪名相当艰难。屡见不鲜的践踏人权的现象凸显了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然,与一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关。
  
 主持人:据报道,在我们国家,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因而,有人说,国企是职务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大家都知道,国企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大问题。我们有幸邀请到一位办过不少大案要案的“金牙大状”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来到这里给大家作一个《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
  
 开头语:
   
 今天的专题为《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在进入专题前,我先向大家提个小小的请求:大家最好不要作笔记,这是一家之言,不代表权威;不用考试;不作笔记,更利于记忆、思考;很少涉及法律知识的介绍,我希望的是大家能从中得到一点启发,一些思路。还有,我很喜欢对话式的论坛,欢迎大家打断我的话,随时上台发言。
  
 正如主持人所讲,在我国,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中国走向市场后,国企在传统的管理模式被打破新的管理模式又未成熟的特定时期,的确存在太多的真空地带、软基地带,加上在大气候的影响下,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说实在话,企业的犯罪现象不是中国特有的,它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据报道,在最近二年内全球有37%的企业备受犯罪困扰,在标榜为法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很普遍。只不过,在我国,除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普遍性外,还尽显出转轨时期的时代特征而已。我国政府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越来越重视遏制职务经济犯罪。相信大家注意到,近期,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9种,并创设了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的法律机制。国际社会在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方面的合作,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座各位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精英,对职务经济犯罪问题肯定有过深刻的思考。考虑到你们是高层次的交流对象,我将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考、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力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与大家交流一些切身的体会,而不把时间放在一些四平八稳、面面俱到、不痛不痒的法律知识介绍上。
  
 今天这个专题分四部分:国企职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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