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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经销商管理手法对比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魏庆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合同,只签“特约授权经销”合同。背后的原因有点吓人——中国的法律目前只保护独家代理权,对经销权解释尚未严格界定(签独家代理权,然后再开第二户,经销商可以上法院告你。签独家经销权,再开第二户,律师会告诉经销商说:“哎哟,张老板,这个事情目前法律上还没有严格界定)。

  ·授予经销商的独家经销权是有限制的,设计了N多个前提随时可以取消你。

   “授予经销商b品牌系列产品的独家经销权”,意味着按照合同规定,公司的其他后续产品可以不一定交给你销售,你只经销我的系列产品的其中一支,避免了经销商对厂家全线产品的过多控制,分散了风险;

   “如果经销商不能完成厂家规定的销量指标和市场建设指标,厂家保留在此区域增设经销商或者直营市场的权利。”——这相当于“我跟你结婚,白头偕老,但是保留离婚权利”、“我可以跟你白头到老而且不离婚,前提是你要对我好,经销商能够实现合同规定的工作指标”;

   工作指标不仅仅是销量、还要遵守指定区域、遵守价格约定、遵守专销协议,有言在先“经销商自愿遵守,一旦违反自愿受罚”这就回避了厂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利的陷阱;

   冲货、乱价对经销商来讲是在所难免的常规行为,完全专销更是不可能。这些规定其实是个弹簧棒,时软时硬,水至清无鱼——厂家不想换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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