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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或扼杀民族医疗设备产业

时间:2008年02月05日  作者:邸国斌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医改”,牵动着国人的心,它不仅牵涉者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将对医疗行业、医药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包括医疗设备产业)、医疗保险行业等的前途和命运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必将促进卫生部、财政部、药监局、发改委等众多相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变革。

  在1月7日召开的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要着力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阶段,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核心工作是努力建设和完善“四大体系”。“四大体系”,即: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就“努力建设和完善‘四大体系’”的大方向而言,本人认为没有问题,但就如何“建设和完善‘四大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媒体上有很多报道,这里不再赘述)而言,本人有不同的看法。

  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1月8日曾透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已经形成,近期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而在今年年初,发改委人士也透露新医改方案将在3月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作为一名医疗设备的从业人员,有义务将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社会各方面意见”之一,提供给医改方案的制定者和决策者,供其参考。

  一、集中采购可能扼杀民族医疗设备产业

  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均应参加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的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质子治疗系、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其他医疗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而且要求集中采购批次不宜过多。同时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本文所说的医疗设备是指所有将纳入集中采购的医疗设备(各省的情况可能不尽相同,但可能50万以上的设备都可能被纳入集中采购),如上述甲乙两类医疗设备。

  虽然,集中采购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 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降低采购成本;

  (2)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医院盲目引进昂贵的高端大型医疗设备,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避免医院将引进设备的成本,通过过度检查或过度医疗转嫁到患者身上,抬高患者的医疗费用;

  (3) 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的采购完全没有参与权,则由于集中采购而使交易机会减少,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发生。

  但集中采购有其与生俱来的“硬伤”:可能扼杀民族医疗设备产业,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采购后,对医疗设备的厂商来说,交易机会将会大大减少,民族品牌的市场份额将被大大地挤压

  目前非盈利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设备,基本上是以医院为单位通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或院内议标等方式完成的。集中采购后,医疗设备的采购将以全国或省或市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且要求“集中采购批次不宜过多”,因此对于医疗设备的厂商来说,交易的机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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