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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须走新门径

时间:2008年01月25日  作者:龙景钊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品的作用。
  
 企业怎样建立工会呢?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的建立流程是:成立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大约5-7人,分设为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名,并报市、区总工会备案建档)→开展宣传工作(由筹备小组编制及印刷宣传资料分发全体员工,宣传内容包括工会法,劳动法,会员资格,工会作用,如何加入工会,成立工会的意义和作用)→发展会员(印刷规范的拟发展工会会员申请表格,发展和吸收正式会员)→选举会员代表(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出会员总数的不少于15%的会员为工会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组织(召开公司全体会员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公司工会组织)→选举结果报批(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发红头文件,批准成立工会)。工会须缴纳工会费,工会经费按月缴纳,通常是按照职工人数乘以平均工资标准再乘以一定的比例计提,缴纳的工会经费,40%划入上级工会,60%做为本企业工会经费单独保存。
  
 职代会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建立流程是:草拟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确定职工代表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章程;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讨论企业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期限细斟酌。
  
 劳动合同法以期限为标准将劳动合同区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采用较多,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大发展趋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发达国家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已经变成这些国家适用的例外。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其《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除此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等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区别。
  
 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得很简略,直接涉及的条款只有三条,第15条给其下定义,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使用该合同,第19条规定了不得约定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法中具有总则性质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该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也较难作出较为准确的概括,但区别至少有四点:其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其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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