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研究:论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薪酬体系设计
劳动合同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二OO八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使得企业在人力资源体系战略设计和整体薪酬体系设计等许多方面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规划,分析和解决。本文就新劳动合同条件下企业薪酬体系设计进行研究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对读者有所启发、参考和帮助借鉴。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wage labour relations)。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雇员(employee)为了薪资和福利等基本物质生活资料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labour force),构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劳动力包括体力和脑力(又叫智力),其中脑力又可以分为三种,即智商力,情商力和挫折承受力。雇员的薪资和福利构成的基础,便是此四部分主要内容。
从理论上,我们要认识到,雇佣劳动关系被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存在一个隐前提,那就是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承认人性在经济层面上都是自私自利的,这显然是一个大大的进步,是把唯物辩证法和亚当8226;斯密的《国富论》中承认人性在经济层面上本质是自私自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论结合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个跨越式的理论成果。事实上,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七章里,早就提到了劳动力的性质和交换价值问题。
同时,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看,新的劳动合同法在本质上只是调和劳资关系,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缓和社会贫富差距、增进和谐稳定和政治安定的一个有力武器,但它并没有从制度上根本性地去改变或否决雇佣劳动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薪酬体系设计才具备了现实实用性和操作层面的借鉴性。也正是如此,笔者才立意写这篇文章,以供参考(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一、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salary and reward system design)的主要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非常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劳资和谐,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和企业方面的有效地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principia)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薪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道理显而易懂,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如果引起纠纷,成本上升将非常明显。有的企业进行薪酬体系设计,目的是提高薪酬水平,可结果不但没有促进组织绩效,反而招致员工的抗议;为激励关键员工,拉开薪酬差距,却导致员工甚至关键员工的不满。同样成功的企业,薪酬制度可以完全不同;一个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推广应用到其他企业往往事与愿违,甚至是适得其反(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传统意义上判断效率,是从员工个体和组织整体两个层面进行的。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作为对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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