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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时间:2008年01月25日  作者:王思鲁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十有八九都会败诉,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尽量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最好时能够聘请专业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起草劳动合同。
  
   (四)一笑而过?劳动合同无效并非仅此而已
  
   1、哪些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法向较于《劳动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有所改变,其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2种情形扩大到3种,企业HR对此应注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并非可以随意确认,而应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确定。
  
   2、劳动合同无效会引发什么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无效,若劳动者已付出劳动,企业须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需要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合同无效,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多利少,企业应尽量避免无效劳动合同,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如何远离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是非纷扰
  
   【真实再现】
  
   2006年5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不幸因病去世。此后,悼念深圳华为员工胡新宇的文章在深圳多家网站上接连出现,文章称这名去年刚毕业的研究生因长期加班以致劳累过度不幸患病死亡。
  
   据了解,胡新宇今年25岁,四川人,去年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毕业后即加盟华为公司网络产品研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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