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要疑 疑人要用
这既是民主法治国家实施法治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必须建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以及机制来监督、监控所用之人。这种疑人的机制与封建君王的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用人要疑是确保公平公正用人选人的根本保障。既明确监督管理的对象可以怎样做,应当或不应当怎样做,又明确了违反制度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用人制度便于操作,便于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用人要疑是防止用人选人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建立选人用人监督制度可以保证用人制度落实到位,覆盖到边,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从而保证用人制度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
首先是公平性。不管被用之人是谁,只要在其位,就要疑,人人平等。选人与考核制度、标准是否全面。“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行之有效的选人标准,必须全面把握。
其次是公开性。疑人的制度、程序是否公开与规范?一是建立和完善用人选人推荐责任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用人选人考察责任制,严格按程序进行考察,每一项考察工作,每一个程序都要有详细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做到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实有人负责。
最后是公正性。疑人的标准、做法是客观的、公正的,不会因人而异,更不应该以管理者或上司的好恶、心情来定。因为私欲、贪婪是人的本性,即使是思想品德、修养发的人,也难免有时会有杂念的闪现。所以,建立一系列的监督、约束制度与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使用人才、保护人才。关于用人监察机制,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变软性监督为硬性监督健全、有效的用人监督应当是硬性监督。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责任制的根本要求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且应与合法权利受损害后的利益补偿制度配套在理论上,对于侵犯权利者的处罚,应该与矫正这种不利他人的行为所付出的社会代价相适应,否则,监督本身就会成为付出成本而没有收益的无效劳动了。二是变偏重于内部监督为全方位监督。单靠一种力量已不足以监督、制约用人权。因此,应建立起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整体作用,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高效、科学,整体监督力量更强大。三是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遏制用人违法的有效途径不仅在于对用人上违法行为制裁的严厉性,也需制裁的及时性。实践中对用人权的监督大多采用的是一种补救性监督,即在监督对象的行为即将终了或终了之后,通过审查、核实、评断、裁决等过程,纠正用人违法的事实及消除负面影响。应当注重加强事前的监督,防患于未然,纠错于未萌,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事前监督的随治性、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准确性、惩治性结合起来,以求达到监督的良好效果。
疑人不用导致的后果仅仅是压制人才,而用人不疑的后果却会导致一个企业、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垮台。
所以,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国土里,疑人要用,用人也要疑,才能保证社会与国家的繁荣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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