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应如何看待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作者:余力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什么?合同签了之后还能说解除就解除了?这是什么规定!我做了这么多年生意,还是第一次听说这种事。”这位已经成功从事特许经营企业多年的老总,拿着我的法律意见书,脸上乌云密布。
  
 这一幕发生在几个月前,那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刚刚颁布不久,作为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的我给所服务的各家公司拟了一份关于修改公司现有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操作程序的意见书,以帮助这些特许人的工作达到新法规的要求。于是,和这一幕相似的情况重复发生了好几回。
    
 让他们受到“刺激”的是我的法律意见书中的这样一条:“建议公司为本特许经营体系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设定合理的行使期限,并根据新法规的要求,在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中增添相应条款。”

  
 【法条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的确,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重强调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保护,仅就上面关于单方解约的规定而言,该法就突破了民事法律中“禁止反言”的原则,具体来说,是赋予了合同一方不遵守承诺的权利。很显然,该规定对于被特许人的保护是以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特许人的交易安全为代价的,站在特许人的角度来说,认为该规定有失公平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是法律在目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情况下作出的立法选择。必须承认,中国目前的特许经营行业中仍是鱼目混珠,许多并不拥有成功的、独特的经营模式的企业,仅凭一个尚在申请中的注册商标,就自诩为特许人,并依靠夸张的宣传进行特许招商,待投资者缴纳了不菲的加盟费后,才发现换取的只是一个门店招牌的形象设计,和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产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一般对合同的理解,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生效,被特许人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了。而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是很难防范的,而如果再没有法律在事后处理上的偏向性保护,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正因为此,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事后补救的法律途径,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约。
  
 当然,还有许多被特许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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