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规矩引入方圆:HR管理有“雷区”
时间:2007年12月05日 作者:龙景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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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为劳动者代表的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是以散兵游勇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欧美国家的企业不同,不但执行法律法规非常严格,而且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员工权益的维护往往无所不用其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给工会法的实施创造新机会。劳动法规定了工会的一系列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权利与企业的管理活动、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实用性的东西易被人接受,工会的实用性会吹来工会法实施的小春天。另外,职代会也会以其成立程序简单、议事方式直观而发挥其替代品的作用。 嫁女儿就要陪嫁妆——企业必须对离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放宽了许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兜底条款不算,列明的情形计20种之多,概括来说,除了员工有过错被辞退或不愿做而辞职以外,企业必须对离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以外,企业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对现行法律作了根本改变,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总之,劳动合同法会以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务实的条文设计、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我国已用二、三十年时间构筑的劳动法制的土壤上,掀起一场劳动关系的革命,这场革命不可小视,甚至有些方面是颠覆性的。扶弱任重道远,但冬天过后必会是春天。只有劳动者享有春天,才会有企业的春天,才会带来祖国的春天。 作者龙景钊,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手机:1376019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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