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诠释“民生”的理想标杆
时间:2007年11月05日 作者:王新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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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物权立法:诠释“民生”的理想标杆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这就是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草案。这个草案的审议也成为今年两会的重中之重。 那么,这部法律经过酝酿、起草和审议历程,最终又能给“民生”带来什么样的实惠呢?这其实是物权法的价值所在。 在古今中外的法制史上,物权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早在商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直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直到1911年8月,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包括物权制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在这部师从日本的法律草案中,物权是重要的一部分。不幸的是,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我国也迎来了物权立法的春天。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整。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给我国在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供了恰当时机。 从2002年12月初审至今,物权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修改、完善,日趋成熟。 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物权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它已成为我国私人和企业权利的保护神。 什么是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另外,对颇有争议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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