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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标记法

时间:2007年10月06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是指对各种营业标记进行的统一立法。在我国尚无该项立法,但已有专家建议立法。

关于营业标记统一立法的基础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放在一起受统一的专利法保护,是由于它们有技术创新的共性;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电影、建筑等作品放在一起受统一的著作权法保护,是由于它们有文化创新的共性。那么商标、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角色、证明标记、地理标志及域名等营业标记要受到统一的营业标记法保护,也应该有其共同的法理基础。从三个方面来考察这些标记的共性与联系。
    1.本质上的联系
   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商标、商号等营业标记?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这些标记代表着企业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与经营相联系的利益和优势,是吸引顾客的力量。经营者需要不断改善商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开展公共关系、策划促销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在经营风格上独树一帜,才能逐渐积累起良好的商誉,取得顾客对该企业的产品的青睐与信任。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营业标记,搭便车利用别人的商誉开拓市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法律理应禁止其从他人营业标记的声誉中不正当的获利。
    其二,反不正当竞争向来是知识产权法的使命。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比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并非偶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像发明、作品等知识产品,没有外在的形体,不能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天然的具有公共性,可被他人不经付费的轻易使用和传播,并牟取利益,所以知识产权法从一开始就与反不正当竞争发生了联系,商标法更是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 由于著名的营业标记上蕴藏着良好的商誉可资利用,而盗用营业标记比盗用专利技术等其他知识产品更为简便,所以利用别人的营业标记从事不正当竞争非常普遍。近年来,域名抢注所引发的与商标、商号的冲突就是其突出的表现。可见,法律保护营业标记,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商誉,抑制不正当竞争。

   2.功能上的联系
    先以商标为例,逐个分析其它的营业标记。商标主要有三大功能:

一、来源指示功能。
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急剧增加,产品及服务的数量和种类快速上升,不计其数。仅以宝洁公司为例,其产品种类已超过自然界昆虫的种类。 提供产品的企业也不胜枚举,消费者实难分清。商标以其显著的识别力,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使消费者得以知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二、质量保证功能。
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是通过与具体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并长期使用形成的,是通过此商品或服务与彼商品或服务质量相比较而形成的。在使用和比较中,商品或服务质量好的商标就会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良好的信誉,这种信誉一经形成,商标就可超越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高低,而起到质量保证的作用。商标也因此而促进厂商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

三、广告宣传功能。
质量保证功能本身就具有了广告宣传作用,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知名度和信任感,使其所联系的商品或服务成为人们优先考虑的选择对象。商标广告宣传功能的深处,其实是与质量保证功能相联系的。质量保证功能则要建立在商标来源指示功能的基础上,而来源指示功能又取决于商标通常所具有的识别力。可见,商标的识别性是派生其来源指示、质量保证和广告宣传三大功能的基础。

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角色、域名由于具有一定的识别力,同样可以产生商标的三大功能。像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 、商业角色等标记的运用,本身就是为了强化商标的这三大功能。不过,上述营业标记在这三大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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