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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时间:2007年09月10日  作者:唐茂华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br>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这个条款让许多企业都担心自己陷入“为谁辛苦为谁忙,为人做得嫁衣裳”的境地。在中国企业里面,经常有新入员工从不熟练工变成熟练工以后,就拍屁股走人了。于是企业常常会抱怨:翅膀硬了就走了,企业的利益谁保障?
  
 事实上,这是企业混淆了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任何一个员工从非熟练工到熟练工都需要付出劳动和努力,而企业在这种提高的过程中获得了员工的付出。这是一个平等的过程,员工能力提高,企业从中获益,不存在企业吃亏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每一个企业都在不断地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因此企业也可以不断获得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在社会整体这个循环里,每一个企业都在从中获益。可见,“为人做嫁衣”的观念不仅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怨天尤人。
  
 总之,企业老板、人力资源部门都应该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的企业管理来说,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不仅颠覆了一种旧观念,更倡导一种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以及和谐劳资关系的新理念。
  
  作者:唐茂华,硕士,出身于企业一线的管理咨询专家,新一代策划师,精熟于企业文化、企业战略、市场营销、公关传播等。现为十数家报刊特约撰稿人、数十家网站专栏作家。联系方式:手机13718826121(北京),MSN:t960k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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