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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从新《劳动合同法》看企业用人管理中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07年08月09日  作者:沈宗南 张京宏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市场的实际设立的一种制度。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现在比如说中国石化等大型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达到总数的80%(特别是加油站的加油人员)。D先生的经营模式中存在许多一线外务,W公司在交谈中提示,始发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所有的人事纠纷,保险纠纷等,全部都是人才服务机构来进行处理的,企业只要集中力量进行营业即可。对不合格的员工,企业直接可以找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也避免了许多边际问题。

  6.合同期限。新劳动法的出发点是稳定和谐的社会方式,因为规定了几种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建议

  新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学习并适应。根据笔者的经验,建议如下:

  一是对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骨干力量,企业8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20%的核心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对核心员工的各种顾虑、福利、待遇等,应当处理到位。人家的事情你办好了,人家才能安心办好你的事情,这是老百姓之间最朴素的道理,用在企业劳动关系特别是核心员工劳动关系上也是适用的。非核心员工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操作,其实等于人事风险和所有事务的外包,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每月交纳每个员工几十块的管理费用给人才服务机构即可,所有的相关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薪资等全部外包处理,企业只要一心一意经营即可。当前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营销之外,生产、销售、财务、采购、人事等基本采用外协群处理即外包的方式,在中国要一下子达到这种情况可能有点距离,但这是方向。

  二是对劳动合同中培训违约金的约定。许多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企业不敢培训员工,一培训好就跑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企业感觉很亏。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之后,企业可以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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