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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评述》系列之四: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07年07月27日  作者:徐应云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分别对其购进记录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的修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颇受各方关注。除了进一步明确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外,《办法》首次用单独章节明确了对医疗机构购进、储藏药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界定十分清晰,删除了不属于监管范围而属于企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人员的培训,应该是企业的责任,就由企业去落实,而不是由监管部门来代办等。

  如果说新《办法》是一张要求“规范”的纸令,那么这张纸令对那些早已按照各种规范来经营管理的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二次发展的机会;对于那些一直游离于政策边缘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则是一种得以继续生存的挑战了。  

  本文根据徐应云先生发言整理;原载《医药经济报》,转载请注明作者。    

   作者:徐应云先生,资深医药营销实战专家,医药行业工作10余年;某药企营销副总,兼任采育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邀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特邀讲师。曾为哈药集团、九州通医药集团、同仁堂科技、珍视明药业、科瑞制药、香港澳美等20余家医药行业内大中型工、商企业提供内训服务。曾在《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中国药店》、《销售与市场》、《商界》、《企业管理》、《物流》、《中国经营报》等30余种医药行业和营销类主流杂志、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营销经营管理类文章200余篇。联系电话:010-87939695;E-mail: xyyx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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