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评述》系列之四: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6、《办法》规定医药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销售人员也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要是为加强药品购销人员监管,防止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公开设立办事机构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这一规定将逼迫一大批从前以“药品个人代理商”(居间人、药虫子)形式存在的自然人要么速度转型,形成一名专业代理商(规模不大但在渠道、市场或品类上有着专业优势的商业公司),要么退出以自然人身份进行药品承包代理的舞台。同时对那些以出售税票为主要盈利手段的厂商,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对“办事处”的监管,则改变了过去那种“肢解”的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为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明确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为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分别对其购进记录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的修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颇受各方关注。除了进一步明确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外,《办法》首次用单独章节明确了对医疗机构购进、储藏药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界定十分清晰,删除了不属于监管范围而属于企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人员的培训,应该是企业的责任,就由企业去落实,而不是由监管部门来代办等。
如果说新《办法》是一张要求“规范”的纸令,那么这张纸令对那些早已按照各种规范来经营管理的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二次发展的机会;对于那些一直游离于政策边缘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则是一种得以继续生存的挑战了。
本文根据徐应云先生发言整理;原载《医药经济报》,转载请注明作者。
作者:徐应云先生,资深医药营销实战专家,医药行业工作10余年;某药企营销副总,兼任采育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邀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特邀讲师。曾为哈药集团、九州通医药集团、同仁堂科技、珍视明药业、科瑞制药、香港澳美等20余家医药行业内大中型工、商企业提供内训服务。曾在《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中国药店》、《销售与市场》、《商界》、《企业管理》、《物流》、《中国经营报》等30余种医药行业和营销类主流杂志、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营销及经营管理类文章200余篇。联系电话:010-87939695;E-mail: xyyx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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