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评述》系列之四: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局令第26号形式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毫无疑问,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
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新增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1、《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较多、较乱的问题,从流通方向加强的监管。从此,医药企业想要通过一场分销会、推广会、终端联谊会等各类会议一次卖出多少货成为不可能。因此,厂商一方面要降低对各类会议功效的期望,因为这时的会议只能起到一种联络感情、传递信息、树立品牌的“软广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创新会议营销模式,探寻新的营销路径。
2、《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是为了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一方面,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摒弃那种“打款就发货”、“发货就完事”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加强并规范对分销渠道和内部营销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