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之争:宗庆后叙述真相
时间:2007年07月27日 作者:代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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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规定,转让商标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才能算真正的转让,而娃哈哈商标转让并未经过商标局批准,因此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
四、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1、1996年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非合资公司就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6年2月26日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就授权外方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与当时未与达能合资的娃哈哈五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
2、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条款中规定“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娃哈哈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
3、范易谋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修正协议再次说明了娃哈哈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明确了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还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五、娃哈哈反击的杀手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A、达能与娃哈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批准属无效合同 当时商标局有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有几条规定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二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正经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从以上法规看,商标使用应有一下四项法定条件,一是要备案;二是要审查与公告;三是发现欺骗行为可以撤销;四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有效期(十年)。 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比准方才生效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没有报,更谈不上批准了,因此根据法律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费用未付清,双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D条规定: (1)、商标转让费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资本金进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单独的一份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的价格亦是1亿元。 从以上的定
五、娃哈哈反击的杀手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A、达能与娃哈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批准属无效合同 当时商标局有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有几条规定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二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正经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从以上法规看,商标使用应有一下四项法定条件,一是要备案;二是要审查与公告;三是发现欺骗行为可以撤销;四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有效期(十年)。 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比准方才生效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没有报,更谈不上批准了,因此根据法律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费用未付清,双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D条规定: (1)、商标转让费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资本金进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单独的一份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的价格亦是1亿元。 从以上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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