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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娃哈哈-达能并购风波看—宗庆后及娃哈哈的“悲情”公关得失

时间:2007年07月27日  作者:崔溪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观点。
  
 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没有事实依据的情绪化的用语,直接让公众产生娃哈哈“不讲理”甚至“无理耍赖”的印象。另一方面,激烈的用语也吸引了记者的极大兴趣,甚至有媒体以《宗庆后语录》为题进行报道,客观上把严肃的财经报道娱乐化,使得很多记者丧失了挖掘合同中达能的违约行为的积极性。而直接导致娃哈哈在“理”字上变得更加变动。



  
 针对宗庆后及娃哈哈的公关建议
  
 现在看来,娃哈哈非常感情色彩的公关已初步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且已开始出现了适得其反的后果。那么,下阶段,以宗庆后为代表的娃哈哈集团如何扭转自己的公关思路,采取更有效的公关手段,以“威慑对手,争取政府”,为未来的谈判赢得更多的筹码呢?
  
 笔者以为,可以归结为“一个原则,三点转变”
  
 “一个原则”,即把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原则。既不能过于情绪化,又不能过于理性、死板。
  
 “三点转变”:
  
 1、公关主体的转变。
  
 公关主体应明确为娃哈哈集团,而非宗庆后个人。发起娃哈哈集团对达能集团的公关战。掐断达能针对宗庆后本人发出的割裂宗庆后和娃哈哈员工、经销商的各种“言论”,降低公关风险。
  
 2、信息通道的转变。
  
 避免个人接受媒体电话采访等非正式访问,以新闻发布会、申明、公告等专业途径发布信息。同时,必须明确新闻发言人,针对任何采访统一回答。让民众看到娃哈哈成熟、冷静的一面,赢得更多理性公众的支持。
  
 3、信息内容的转变。
  
 首先是语言风格。切忌使用任何不理智的可能让公众认为是情绪化甚至骂街的言语。其次,针对对手的任何言论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强调事实,摆出观点即可。
  
 具体内容方面,有以下几个方向可以考虑:
  
 1)、针对合同本身。
  
 达能抢占的“理”的制高点是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娃哈哈如果要抢“理”,必须还要从合同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申请合同无效,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属于阴阳合同,“阴合同”未经商标局审批备案,应不受法律保护;而“阳合同”(1999年签订)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娃哈哈可以宣布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
  
 第二,达能在合作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合同规定“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但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达能并购和娃哈哈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乐百氏),致使合资公司利润下滑,严重损害合营公司利益;
  
 第三,提起平行诉讼。在国内外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达能的并购企图为非法等诉讼,从而制造“犬牙交错,势均力敌”的局势,争取时间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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