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九问
时间:2007年07月12日 作者:马千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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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这样的体制。假如国有企业真正的“董事会”缺位,那这位总经理自然就成了一把手,制约和激励机制因为缺少行使主体而成为空谈。事实上,即便有了“董事会”,让董事会去选聘一位优秀的总经理,也是个难事儿,中国并没有形成企业家阶层,没有“卖”总经理的市场。反过来,如果建不成这样的体制,也就实在没有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可能。这样看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是组建能真正代表全民并行使其权利的机构,故且称之为“总董事会”,这个“总董事会”是广泛意义上的,而非某一具体国企的董事会;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供“总董事会”选聘总经理;三是建立“总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制衡机制。只有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把总经理从第一把交椅请到他该去的地方。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总董事会”对国家或地方国有资产负全责,只不过在不同的企业里,“总董事会”所行使的权力根据实际股权比例而不同。在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股占最大股的企业里,“总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是该企业董事长的角色,在国家参股又不占最大股权的企业里,则只能是一般董事。我们可以想象,在“总董事会”中,“总董事长”必然是受政府委派的官员,他是有经济远见,掌握经营知识,还应有实践经验。“总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则应是聘任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及现任或前任的高层管理者等,使“总董事会”成为经营决策智囊团;总经理可以暂时从目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聘用,甚至从社会上选聘德才兼备的其他所有制身份的人,最终促成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而有了更广阔的选聘余地;“总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制衡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总董事会”决策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法律制约和激励总经理,让其对企业资产从经济上和法律上负起全责,三是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直接向“总董事会”负责,对“总董事会”进行监督并通过其监督总经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体制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是构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总董事会”对国家或地方国有资产负全责,只不过在不同的企业里,“总董事会”所行使的权力根据实际股权比例而不同。在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股占最大股的企业里,“总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是该企业董事长的角色,在国家参股又不占最大股权的企业里,则只能是一般董事。我们可以想象,在“总董事会”中,“总董事长”必然是受政府委派的官员,他是有经济远见,掌握经营知识,还应有实践经验。“总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则应是聘任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及现任或前任的高层管理者等,使“总董事会”成为经营决策智囊团;总经理可以暂时从目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聘用,甚至从社会上选聘德才兼备的其他所有制身份的人,最终促成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而有了更广阔的选聘余地;“总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制衡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总董事会”决策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法律制约和激励总经理,让其对企业资产从经济上和法律上负起全责,三是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直接向“总董事会”负责,对“总董事会”进行监督并通过其监督总经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体制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是构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第四问:政府如何管理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伊始,遇到的理论课题就是政府如何管理企业。“政企分开”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方针,也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基本框架。“政企分开”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或者说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际上都在政府手中,这种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政企分开”切中要害。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出资人的代表身份也当作“放权”让给了国企经营者,改制后“董事长兼总经理”更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并交给企业的表现。这样看来,无论改革前与改革后,所有权与经营权总是捆在一起,不是全给政府就是全给企业。现在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明朗,不少专家提出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代表人的身份不能变,并且所有权直接委托给经营者也非上策。落实“抓大放小”指导方针,必须研究政府如何对大型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上文所述的“总董事会制”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种模式上的构想。
政府管理企业,一方面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来管理企业,另一方面是通过行使经济管理职能间接管理其他所有制企业。前者的管理相对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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