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好茶,忆回首,滋味其中

从娃哈哈事件看宗庆后德行

时间:2007年06月29日  作者:唐朝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百富勤公司所成立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5、1996年2月19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6、在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规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7、1999年5月18日,双方又在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资公司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授予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8、 2005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签署了《商标使用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许可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包括:(1)与合营公司签订有产品加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2)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那些与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不同产品(服装、化妆品等)的娃哈哈公司。   任何借口都不是牺牲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的理由,所以,我们必须养成在放大镜下寻找每一份合约漏洞的职业素养,否则,中华民族一言九鼎的美德就会断送在宗庆后手里。   别让中国企业家的话都当放屁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和约”是个法律属性的名词——合同。各个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法》中还专门设有为打击利用和约骗取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我们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听古人说“我先小人后君子”,这指的就是“和约”,法律上的合同讲究的是“白纸黑子”。法律本身是强制遵守的道德标准,因此“和约”就是签署该和约必须强制遵守和执行的标准。道德层面上的“和约”标准是: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出口驷马难追……,由于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因此,和约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必须认真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这个标准也不能认真履行的话,通常就解释为没有信誉。   诚信、信誉本来是不应该在商界探讨的话题,因为老祖宗早就用“信利”这个词汇告诉我们“信”和“利”的辨证关系了:有“信”就一定能够得“利”。商人既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那么,你要想得“利”,就必须守“信”。   西方社会倡导的“契约精神”就是我们祖先最早提出的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出口驷马难追……。现在我们回头再看娃哈哈和达能这个和约纠纷,如果单纯按照法律关系处理其实非常简单,合同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因为这个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而且也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即使这样执行真的使“娃哈哈”归了达能,我们也得这么执行,我们不能因此让整个中华民族为了个“娃哈哈”背上“言而无信”的骂名吧?我们不能为了个“娃哈哈”让老祖宗也遭人唾弃吧?   现在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这不是达能拿这刺刀逼着你宗庆后签的吧?这是人家达能拿着白花花的银子和你交换的条件呀!现在你说这是“精心设下的‘圈套’”,你拿人家钱的时候干什么去了?   现在我们需要总结的教训是,我们在谈和约的时候需要“在放大镜下寻找合约漏洞”,合同签署之前,什么条件你都可以提,只要你认为不合理的条件你都可以不答应,一旦和约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咱什么话也别提,按合同执行。   现在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越来越多了?就是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人越来越少了,言而无信的人越来越多了!我们需要特别警惕这种现象的蔓延,民间信誉体系的崩溃将直接导致道德体系的全面崩溃,道德体系的崩溃将直接导致亡国灭种啊!因此,即使我们经济上受再大损失,我们也必须要维护中华民族的诚信体系和道德体系,我们不能因为“娃哈哈”让世人看中华民族的哈哈!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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