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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游戏1——关联交易差价利润化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Fname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相关会计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发布。
2、《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21日财会(2001)64文
3、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12月31日财办会[2001]42号
法规核心内容:
1、准则规定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对关联方交易只是规定了如何披露,未对会计处理作出要求。
2、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不能确认收益,作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处理,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3、对于2001年12月2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了明确。(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2001年12月21日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寻找法规可利用空间:
财会(2001)64文(突袭式文件注定是不完善)
1、 从结构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5-6种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其他好多关联交易形式没有规定。如资产租赁,代理等。(其实立法时要强调其它关联交易参照以上规定处理,否则漏洞太多)  
R:采用64文以外的交易形式,可避开此规定的约束。
2、 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含提供劳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单向的规定,反过来未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交易(含接受劳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要求(即没有对购入资产的历史成本是否公允作出要求。)
R:关联方低价售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售给非关联方。如E1
3、 严格规定了委托及受托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给上市公司的托管收益设定上限,但却未对托管损失的负担额度作出限制。
R:上市公司可作反向托管,将劣质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虽然这种方式不能给公司带来直接收益,但可以消除企业的潜在亏损,从而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如一个ST公司,可将出现较大亏损的下属子公司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承包经营,此举可大幅减少亏损。
4、 有些交易形式即使规定了会计处理,也可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绕过,由此产生的收益将不受新规定的约束。
R:1)上市公司将资产溢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通过其它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非关联方再出售给关联方);
2)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相当于作了个互换。如E2—5
四个CASE均采用了方法1,这里可特别关注一下四个上市公司选择的非关联方。
5、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占80%的,最多可确认20%的毛利。(忽略税金)
R:产品在公允市场平均毛利率〈20%的,上市公司可将产品全卖给关联方,由于量大,产生的利润也较为可观。如E6
6、 对于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相当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R:上市公司可将资金交于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帐挂“其他应收款”收取资金使用费,再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资金还于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既不影响流动资金的周转,又同时赚取了资金使用费。这对于某些微利公司来说,有时影响很大。
以上几种方法并用,效果更佳,越隐蔽。
财会(2001)64文有些规定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之嫌?因此即使对一些实质是公允的交易上市公司也要小心遭连累。如E7
(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一般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即为上市公司的非报表合并方,关联交易无法抵消,因此这些关联交易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损益。)

复函
什么叫“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实务中一般按并购日确定条件来扣[与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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