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探析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付贞杰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1)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既不能反映其实际成本,又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因而应当予以改进。本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主要对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建议,同时针对后续支出和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作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际成本;实际价值;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它们一般不具有实物形态,能长期使企业获得超额的经济效益,未来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现代企业资产特别是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自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采用历史成本的方法,对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即自创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以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把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并给出了划分这两者的标准。该规定指出,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活动是“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知识和认识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其性质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因而对于这些支出,应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研究成功后也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而开发活动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计划或设计”,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因而对于开发费用,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确认为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最初已经确认为费用的开发费用,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显然,国际会计准则是根据国际环境来制定的,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资本化,而我国会计准则是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对研究开发费用全部予以费用化。
我国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通过无形资产调节利润现象的发生,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有其一定的局限性:(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不能反映其实际成本。只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样确认的初始成本就会与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相差甚远,因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由研究开发费用构成,而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只占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一小部分。随着无形资产作用的加强,种类的增多,对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合理确认显得尤为重要。(2)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现值,企业可以采用未来收益现值法或者市场评估公允价值法来确定。而现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其技术的创新能力、先进程度及其有效的利用等方面,无形资产的价值作用越来越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越来越多,因而其实际价值要远远高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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