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被告索赔1亿元人民币 标志小股东雄起?
而目前的大股东董事长普遍没有为所有股东服务的意识足以让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感到心寒,更难享受到“法人财产意识”、“股东平等意识”和“以全体股东利益为本的意识”下的全心“服务”。这样就造成了大股东从来不考虑制度风险,也没有想到股东利益的共存,进而出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现象就屡禁不止、屡见不鲜了。
小股东的无奈在开庭日期一推再推的情况下,一个和解方案出炉了。首先双方的代表就金额和主要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想法差距不大,那么就尽快完善,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差距很大,下一步就由原告的律师和潘石屹见面,被告的律师和原告见面,争取说服对方;如果这样还是不行,三个原告就去公司看账,把公司所有的账册全部拿出来仔细看一遍,如果原告认为误解了潘石屹,原告就主动撤诉,或者觉得问题没有那么大,和解也就有了基础。
原告律师王晓滨的这个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但这个方案最终止步于不能查账上。“知情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才会出现权利侵害的发生,因为证据都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王晓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大概这是所有小股东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都会遭遇到的一个瓶颈。有专家分析,类似这样案例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范围和知情方式。现行法律规定,小股东只有查阅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权力,但是否有查账或查原始发票、单据的权力,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力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同时,小股东一般当不了公司董事,也无法对董事进行甄别和筛选,那么小股东的监督就无法到位。
而对于本案,王晓滨律师也感到为难:三名原告都是公司的董事,既然连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都无法获知,也不允许查账,那么董事的的权利、责任又从何体现?《公司法》再次显现其弊端和无能。在红石公司里,只有五个股东和董事,如果公司连这么几位董事都拒绝查账,那么公司的性质就显得名不副实,小股东的利益很难说能够得到保障。
其实,正在酝酿并且即将出台的新的《公司法》中,有一条规定有望避免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新规定认为,关联交易的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不得参加公司决策的表决。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潘石屹就不能参与向其妻子转让股权的决策,那么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当然就不会出现零转让或负转让的交易行为。
如今,和解行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4年10月13日,原告谢光学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漏:和解并不是很顺利,和解的把握只有五成。而在王晓滨看来,最高境界是和解,这场诉讼完全可以避免。他认为潘石屹已经至少走错了三步:第一,潘石屹当初转让股权时,应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即使强行通过,也走了法律程序,而不至于留下后患;第二,明智的做法是,当初与小股东分道扬镳时,应该把他们的股权收购过来,那时侯多花一点钱买回来比现在也低得多;第三,潘石屹在起诉或者交涉上应该主动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回避。
北京高院能够受理这样的案件,标志着股权代表诉讼机制的启动。《公司法》要求,公司要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公司的经营者不得侵害公司的利益。北京高院受理此案,虽然将面临太多法律条文的缺失,但也积极回应了社会长期的质疑,股民及其所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可以受理的。正如此案,三位原告所代表的利益应该是红石公司,他们通过法律恢复了红石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地实现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利益。
资料:
近期小股东诉大股东案2003年4月,三九药业小股东投资者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2004年5月下旬,因大股东占款10亿元,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被小股东李凯推上被告席。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它标志着司法手段开始介入大股东占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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