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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改革主辅分离政策解读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莫海燕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企业的改革改制进度受阻,或因内耗而导致了企业在市场机会的把握方面处于劣势。

  二是对于改制成本所包含的具体事项的认识问题。应该说单单从859号文件本身出发,对于这些细化的东西提到的是比较少的。如何根据原则性意见,寻找具体实施过程中参照的依据,我们认为可以有两个抓手:一是根据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规定。根据我们的了解,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改制问题,各地地方都有一些更为具体的指导性政策;二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沟通的办法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从我们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来讲,建议准备改制的企业将可能涉及职工的利益问题能够进行系统的梳理。有些纯粹是企业内部机制的问题,可以适当提前的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要指望用“改制成本”一个“筐”装完所有的问题。同时,也要在此提醒广大的企业,在梳理时还需要关注企业内部制度的严密性和继承性。在我们所接触的客户中,有的在待岗、内退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还有一些相应的制度也都没有为企业发生重大变革留下应有的“接口”。导致企业在改制时,成了诸多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这样的局面怎么会没有压力、应对自如呢?

  三、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应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这可以说是859号文件在企业债务处理方面的一个原则性意见。而对此,企业可能尚未引起真正的重视。

  事实上,对比于以往在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所采取的“分拆式”改制的模式,目前政策导向已经发生了明显的调整。但是我们也深刻地感受到,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所谓的“债务分担”原则往往很难实际履行到位。尤其是涉及到上下级单位之间,往往会发生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剧烈的情况。这就需要大家对于国家的政策方向,及实施过程中行业监管的作用(事实上,目前的分拆式改制,在债权人出具同意书的环节就会受到很大的阻力)有更为准确的认识;同时在利益的重新平衡过程中,作为两个主体,相互之间应当加强交流与真正意义上的沟通,这样才有助于最终问题的解决。

  四、操作程序的问题

  在859号文件出台后,国资委又紧随其后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性的文件。应该说,这些政策的出台,都表明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在走向规范化的进程中。各个环节审批程序的加强,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客观地说,在企业实施运用859号文件开展有关的改制工作时,在最后阶段的报批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中央政策如何与地方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例如人员问题(包括劳动关系、社保关系的接续)、土地问题的处理上,859号文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必须参考地方政策,而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改制成本的认定上又主要以国家政策为准。因此在整个方案的制定、报批乃至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协调好地方与中央两个层面上的关系。

  以上是天强在实际的案例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体会。确实,政策是处在一个日趋明朗化和完善的过程中,然而我们也想要提醒广大的企业,企业的命运最终是把握在自己的手中的,如何正确把握形势、如何正确认识企业自身的资源状况,是企业能够赢得改制攻坚战最终胜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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