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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化”催生金融腐败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张剑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银行职业终身制的打破,部分金融领导干部及银行高管人员无法承受改革和经营带来的巨大压力,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失去了信心,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为自己寻找所谓的“出路”和“退路”。这样的出路便催生了所谓的金融腐败“期权化”。 

  何为金融腐败“期权化” 

  金融腐败“期权化”是指金融系统内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公司)发放贷款、逃废债务提供方便、谋取好处,在位时不拿企业(公司)的钱,而与企业(公司)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公司)老板回报(有的则干脆要信贷单位在其退休、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的一种腐败现象,就好像市场上的期权交易。据报载,仅2003年,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市两级分行就有近10名领导干部和中层骨干相继“跳糟”至企业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相关职务。这是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寻租的又一新动向。 

  还有一些监管官员,他追求的目标不是如何搞好监管,而是为了自己将来下海、到金融机构当老总留条后路。于是在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卖个人情,留下“腐败期权”,等自己有一天下海,到金融机构任职时再进行“变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在谈我国商业银行的违规贷款为何难以遏制时,就提到了上面的现象,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监管的尴尬 

  据调查显示,就全国而言,企业每获得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其中非正常的申请费用就接近4万元。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最为糟糕,平均每1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600元。当然,这还不包括大宗贷款项目“期权化”交易的成本在内。其腐败程度触目惊心可见一斑。 

  尽管这一现象不是十分普遍,但可以说金融腐败“期权化”是近年金融系统部分或个别腐败分子被改革和反腐败“逼”出来的新对策。它的安全性与隐蔽性,使得金融反腐更加复杂化。查存款,他没有多余来源;查受贿,当时并没有钱物往来。因为“期权化”交易,只有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办起事来,彼此心照不宣,就是拿到桌面上,让众人“监督”,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整个过程可能都是“照章办事”,容易欺骗大家,博得好评,使人们失去了对其背后阴谋的警惕。这也是当前各家金融机构新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及不良资产前清后增、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 

  其实这方面的法律并不缺失,但面临着实际的尴尬。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2001年中纪委曾出台了“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提前退休的干部普遍没有遵守这条规定;二是一些干部采取了辞职的做法,根本不受这一规定约束。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人们还提出了一些更严重的担心,一是“权力期权化”问题,有的官员在职时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辞职后再到该企业捞回个人好处;二是“洗钱问题”,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白;三是“腐败链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外,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下海官员极有可能建立起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  

  从法律上限制 

  魏加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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