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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政策历史沿革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盛立中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找到了目标,不怕没有路;找到了本源,不怕没有结果。
   “中国式税务”是怎样成为“中国式税务”的?

中国税务政策历史沿革
  作者简介:盛立中,经济评论员,香港岭南大学兼职教授

   “超国民待遇”的前世今生

  众所周知,由于但凡未经人大正式立法的税收条例、草案、试行办法等,对外资企业一律不适用。因此,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为适应外商在华投资的需要,我国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规(1991年两部法规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这两部法规的设计中,由于涉及多种因素(比如吸引外资和国际惯例等),给了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很多国际通行的优惠政策,比如,费用扣除、折旧方法以及再投资退税等,从而形成了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政策雏形。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两部涉外法规颁布实施的时间,早于我国1983年、1984年的那场税制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早期在华投资的涉外企业享受的是市场经济的待遇,而此时国内企业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在税负上当时两者还不具有可比性。

  另外,198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并正式确立了涉外企业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时年,考虑到优化投资环境和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的需要,国务院对在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开办的涉外企业减征、免征所得税下发了一个文件。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在经济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的投资原本就集中在上述地区,其受益是显而易见的(从整体上讲,外资企业的税负只有内资企业的一半左右)。也就是以此为标志,国内外企业在一个不平等的纳税游戏规则下开始了长达20年的角力。

  人们现在感觉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有失公平,而且这个感觉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强烈。这个内外有别的所得税政策确实是1994年税制改革留下的一个后遗症。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这个问题在1994年的那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就已经有所考虑,财政部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问题也进行过调研。但随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当时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也开始了经济改革,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所得税合并方案就此搁浅。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时我国还没有那种“美元多得受不了”的感觉,世界真正把目光投向中国也就是近七八年的事情。

  人们真正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中国入世,众多行业、产业都已经市场化,问题自然就出来了。人们不禁要问,都在办企业,同样的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凭什么我要比老外交更多的税?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乏有些深感无奈的内资企业暗渡陈仓玩弄些合资的把戏,披上了洋装。

  增值税类型的历史选择

  增值税是法国为了改革当时旧的营业税于1952年创立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只对流转环节上的“增值额”课税,消除了营业税“道道课税,税上加税”的税负累积效应,因而很快被众多国家效仿采用。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

  国家规定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上的增值额可能不同,原因主要在于对外购固定资产的扣除规定不同,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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