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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仅仅是联通吗?还有消费者!

时间:2007年04月06日  作者:张鸣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抛开围绕在山东移动员工殴打山东联通员工这一系列事件表面的种种说辞、表象,冷静而理性地来分析这一事件的话,借助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常识,就可以得出清晰而明确的结论:这一暴力行动,正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暴力践踏。

  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被践踏

  在消费者的一切权利中,意义最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时,作为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防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显然,山东移动部分工作人员的做法,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条款精神相违背的。而山东移动殴打联通工作人员的事件,正是在山东联通的“超越计划”节节胜利之时,集中频繁地发生。所谓“超越计划”,是山东联通为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将山东联通的产品进一步推广到消费者手中而开展的销售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不可避免地,除了开拓新的客户之外,也有部分消费者由于价格、服务、质量及其他多种原因,转而使用了山东联通的产品。而值得注意的是,山东联通在整个推广活动中,采用的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产品推广、介绍,消费者是在自主的情况下,选择使用、或者拒绝联通的产品。

  山东移动指责联通误导、策反消费者,事实上,消费者是最理性的,他们允许联通员工上门介绍产品,选择权完全在于他们。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哪一家公司的产品更好,价格更实惠,而在这个过程中,将两家公司的产品服务做比较,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然而,这种权利被山东移动员工的暴力行为所妨碍了。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8 月5 日下午,联通5 名工作人员在山东章丘某建机厂办理业务手续时,会客室里突然闯进七八位据称是“章丘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僵持不下,出现争执,经警方调解方罢。”显然,一家经营商在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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