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流提示 - 记录工作中的点点滴滴!!!

新办法动了车市小经销商“奶酪”

时间:2007年04月06日  作者:涂冬梅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北京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卢锦华表示出更多的担忧,“虽然有关方面无权吊销营业执照,可是有品牌授权的不能给没品牌授权的经销商提供货源,这就相当于卡住了脖子。”他告诉记者,曾经就有一家经销商为某品牌效力8年,在这个品牌初创时期为打开市场立下汗马功劳,却因为没有建4S店,最终被剥夺了品牌销售的权利。最让卢锦华表示同情的是,该经销商还忍气吞声,不敢向行业协会组织申冤,因为这家经销商还有别的汽车品牌需要代理,不能因为一个品牌就失去了所有的品牌。

  “在这个销售管理办法中,厂家无疑是被强化了。”卢锦华表示,“厂方应如何运用好这种被强化的权力?否则将有损经销商队伍,进一步损害的是该品牌的市场。

  「内容」

多项条款受质疑

  “这是一个在2003年汽车市场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酝酿的办法。”中联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张超告诉记者,“在2004年汽车市场波澜壮阔的情况下讨论这个办法,又在2005年车市波谷状态下出台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管理办法是否还能适应新的形势?会不会到了2006年就烟消云散了呢?”张超以历史上的一个汽车行业条例作为前车之鉴。

  他表示,早在1995年我国曾就汽车销售价格制定了一个所谓的中准价,并规定汽车售价在此基础上浮的最高限度。制定的时候,市场上只有七种品牌的汽车,而且1995年也是汽车销售形势一片大好的年份。随后到了1996年,车市急转而下,如遭冰霜。事实上,市场里没有人按中准价限度售车,这个办法就成了一纸尴尬的空文,一出生就失去了生命力。

  张超表示,眼下即将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时的时代背景已大不同于现实情况了,它是否也会步1995年这个条款的后尘,最后以不了了之告终呢?

  网上车市总监华雪也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提出了质疑。办法开篇第一条就讲,该办法是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而出台的,那么“规范”的目的究竟何在?

  办法第二十条中提到,“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华雪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理想化了,“对于沙漠地区而言,相距150公里的规定显然不合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认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这对经销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华雪表示。

  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对于取得授权的经销商明确规定责权,可是对于未取得授权的但原本又有经营资质的法人是否还能从事汽车销售缺乏明文表述。

  中国进出口贸易中心总经理丁宏祥认为办法通篇中充满了“不得”、“应当”的字样,说法很严厉。卢锦华也表示,事实上,这个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是以部门规章面目出现的,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意义。即使供应商将汽车卖给了非品牌授权的法人,主管的工商部门也只能责令改正,而这也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办法没有特别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实施。”

  「4S店」

仍需依靠小经销商

  2004年,中国汽车产销突破500万辆。有关方面预计,加上国产车及进口车,2005年中国新车成交量将达到600万辆。

  “4S店是一种高成本的营销策略,发展更多的应该是二级、三级经销商,配以专业维修网点。”卢锦华提出。

  “小经销商是授权4S店必须依靠的力量。”苏晖表示,从4月1日到10月1日都属过渡阶段,在此时期,小经销商都可通过向品牌经销商提出申请,以提高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来适应竞争。“中国的差异大,仅用4S店来规范市场是不可能的,要求所有的销售商同时提供售后服务也是不现实的,中国市场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广州本田、一汽-大众奥迪明确规定不得在汽车有形市场销售,可是实际上这些车没少通过汽车有形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