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中国民营企业的春天来临了?
据1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了河北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决定》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我在国内提出“民企原罪论”之后,各方反应比较热烈,尤其在我担任仰融的独立第三方以后更获社会大众的关切。目前保护民企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以河北省为首的省份更开启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先河,给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
所谓原罪就是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河北省这项决定的本质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免受原罪的牵拌,除了对河北省的做法表示鼓励之外,我还有如下两点看法:
第一、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规定“赦免”过时民企“原罪”的规定,表面上看,将会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再随意。这个规定重申了法律的原有规定,好像在客观上给民营企业家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创业环境,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河北省这个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追诉期内的原罪,政府机关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民企今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行政干预司法,中国有太多红帽子企业家是先被行政官僚所定罪,而后法院不敢不按照长官意志判罪。因此民企需要的是一个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而使民营企业家有一个公平的申诉机制。河北省的这个规定比较其他省份是有着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没有改变问题的本质,因为这些规定仍然将民企的命运交到了地方政府的手上。那么反过来说是不是政府又可以“按情节轻重”随时“综合考虑”民企的现况而随意定罪呢?我认为河北省可以将处理民企原罪的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也就是行政部门不能干涉司法部门对于原罪的诉讼。这个改变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将是一个巨大的贡献。由于兹事体大,河北省不妨考虑先由民企原罪的诉讼开始做起。
当然,我理解河北省的原意,他们是希望通过这个规定,在追诉期内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但这个规定产生了一个河北省可能还没有意识到的问题,那就利用“执法不严”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这种想法和做法表面上好像给了民营企业家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但这个规定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为这个执法不严的最大害处就是有选择性的不严,民企只要早点犯罪就可以豁免,晚点犯罪就不能豁免。那么这个早犯罪和晚犯罪的切点如何选择呢?我们设想一种可能性,这一群早犯原罪的民企和地方政府勾结在一起对其后的新民企设下了一连串不公平竞争条款。也就是他们以前可以做的事,现在都不能做。我担心这个措施将很难激励新民企的发展。从此以后,新民企很难有机会和这些曾经犯过原罪的老民企竞争了。只要竞争减低,老民企的特殊权力就可以被确保,从而形成垄断,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长期之下势将危害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民营企业家应该要被保护,但是河北省所提出的保护可以更进一步的修正。我们简单的将民企原罪划分成刑事罪和民事罪。如果民企所犯的罪行是刑事罪,比如走私、伤害、欺诈等等,这根本就不是原罪问题,而必须坚持要由司法解决。如果民企的问题是资产来源和权益说不清,但说不清并不表示没有责任,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仍然可以追究。但是河北省目前处理民企问题虽是一大进步,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保护公众的利益。社会大众肯定会问凭什么将社会的资源无偿的给民营企业家。政府处理民企问题必须以最大限度的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