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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突入垄断行业禁区

时间:2007年04月05日  作者:邬静娜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北京的一些学者都应邀参加了国务院研究室的意见征求工作。”李曙光带去了自己的一份2万字的意见稿,详述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也是2004年4月,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座谈会在南昌召开,会议由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改委主办,部委负责人和部分省市的代表参加。此后的青岛会议中也频显中央高层领导的身影,包括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

  在青岛会议上,与会人员就看到了《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只是当时的文件包含了40条内容。到2004年8月28日,温总理探访温州企业时,已经变成了36条。在两次会议上,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家,轮流谈了自己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

  参加温州座谈会的宁波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回忆道:参加座谈的9名代表原本只有3人有发言机会,每个人10分钟。总理为了听听大家的意见,就取消了事先安排的浙江省领导的汇报。

  此后的“非公经济36条”一度沉寂,“但修改和论证工作一直在进行”。最后公布的文件历经10余遍修改。1月12日,呈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原则通过后,有一位高层人士认为该文件宜粗不宜细,这样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制定得更为完善具体。此后这份文件又作了微调,增删及合并了一些条文并最终定稿。

  并非最后的解决方案

  “非公经济36条”这一纸文件,在协调民营经济和垄断部门利益时能发挥多大作用?在保障民营经济利益时又有多少作用?

  实际上,对于多年的积弊,“非公经济36条”只可能作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若想真正落实,还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非公经济处的顾强处长指出:“改变民营经济所处的环境,将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简单地靠一纸文件来解决。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规定,前者需要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政策,后者则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配套措施。对给予非公经济“国民待遇”,有些部门及地方政府需要一个转型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方面就很难确定民营银行的定位以及其所能起的作用。

  尽管保护私有财产在2004年正式入宪,但《国有资产法》、《税法》、《物权法》等尚未正式出台;《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担保法》、《刑法》中的很多条文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不符,需要修改。这些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批准。

  2004年,当铁路建筑领域表示要向民营资本抛出“绣球”时,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一位权威交通专家就指出:不要寄予厚望,它们可以通过提高民营企业的资质门槛,把你挡在门外。真正打破垄断,恐怕还需要《反垄断法》保驾护航。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多次在公众场合上指出:要营造公平的环境,关键在于国企本身的行为限制。

  “必须承认‘非公经济36条’的很多规定是非常好的,但也有很多内容是做不到的。”发改委的石炜处长说。这份文件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他们正成立项目小组进行研究,2个月以后出炉的这份研究报告也许能给我们一个答案。

  但是,无论如何,“非公经济36条”总是非公经济加入公平竞争的开始。

  链接:民营经济的历程

  中国的民营经济走过了20年不平凡的路程。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目前正在向第六阶段过渡。

  第一阶段以1982年新宪法为标志承认了个体经济。在此之前我们的宪法只承认公有制经济,没有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飞跃,从不承认个体经济到承认个体经济。

  第二阶段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个体经济做大之后必然要出现雇工,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党内曾为此争论了很长时间。争论的焦点是私营企业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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