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与国资变局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北京悄然挂牌。在此之前,财政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处业已撤除,其相关职能正在向新成立的国资委移交。与之相关的是,《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并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一切都预示着,似乎,近10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以往相比将面临重大变革。
端倪已初步显露。就在不久前,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文件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其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于实践活动有一定的滞后期,对这类交易行为现行法规和管理水平难以严格约束”,并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
虽然,财政部目前并未就此事形成专门文件下发全国,原国家经贸委相关部门也未有正式回应,通过官方媒体披露的这个信息还是给国内热炒的MBO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已有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国资委的机构建设与工作开展尚需时日,财政部的这一举措极有可能造成至少今年年底前事实上的MBO项目的难以审批。
这对于众多热衷尝试管理层收购的国企与地方政府而言不啻于兜头一盆冷水。就在此前,国内的众多专家与媒体还在放言2003年将成为MBO年,MBO在中国的主流意识里已有上升成为一种先进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的趋势。2003新年伊始,这种热浪已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这其中的200多家正在积极探索管理层持股(收购)这一新的模式;MBO热同样波及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悄然间江浙地区早已暗流涌动并有多例MBO既成事实。
然而另类的质疑声却也频频响起。从国有资产的监管角度出发,这些质疑最终主要集中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股价),一是收购者收购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已经实施MBO的公司中,普遍存在股票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帐面每股净资产的现象,并且收购者对收购资金的来源大都讳莫如深。对于前者,不可避免的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疑虑,而对于后者,同样留给人们“空手套白狼”的巨大想象空间。
那么,是不是借助于专项的MBO基金以及信托机构的中介服务解决管理层收购的融资瓶颈与收购主体合法性问题,通过市场定价、竟标等方式管理层以高于帐面每股净资产价值的溢价收购,就会解决 MBO在中国实施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是因为源于从技术角度来寻找答案,国内许多专家与学者才得以乐观认为:相信在新的国资委相关政策配套推出后,MBO仍将大行其道,重现江湖。
果真如此?
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有必要探究MBO的历史渊源,从它的历史发展轨迹中寻求我们的立论根据,也同时消除由于某些断章取义而造成的对MBO的种种误解。并且,西方MBO的昨日,或许就是我们今天以及明天的一个缩影。
MBO历史
我们知道,世界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购并浪潮,其动因与结果就是对资源的优化配置。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两次并购浪潮分别以形成横向一体化的企业及纵向一体化的康采恩为主要特征,而始自20世纪中期的第三次浪潮诞生了庞大的混合联合企业集团。可以说前三次并购浪潮企业追求的是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的垄断优势,然而企业规模膨胀以及多元化经营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管理难度增加及管理效率降低、经理主权凌驾业主主权之上等种种副作用。物极必反,作为大规模发生的集团化不佳表现的一种反弹,也是对初露峥嵘的知识经济的一种回应,始自上世纪70年代,众多的西方企业开始实施“回归核心”战略,这导致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第四次大规模购并:一些多种经营集团逆向操作,出售其非主导业务的子公司和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