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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节能政策管理体系

时间:2007年04月01日  作者:Fname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一、 日本
  法律框架。1979年颁布实施了《合理用能法》;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1998年修订《合理用能法》,核心是促使企业、机动车辆、耗能设备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能效标准。1998年制定《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强调通过采用稳定的节能措施来控制能源需求。

  管理机构。日本节能管理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代管的资源能源厅负责。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的条件下,节能管理机构由原来资源能源厅煤炭部的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编制65人。

  公共财政。资源能源厅2001年度财政预算1300亿日元(约10亿美元),节能和新能源为520亿日元(约4亿美元,其中330亿日元的补助费、45亿日元的开发费、10亿日元的信息服务费和130多亿日元的国际合作费),占资源能源厅预算的40%。

  激励政策。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

  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燃料消耗1500千升标油或电力消耗600万千瓦时以上的1万个单位列为重点用能企业,要求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士,对工厂用热、用电及建筑物热损失提出具体要求,每年向经济产业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金。政府委托节能中心对企业进行能源审计。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即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制定不低于市场上最优秀商品水平的能效标准,并明确实施的目标年度。1999年开始对汽车、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等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以利于消费者对产品能效进行比较。

  节能奖惩。经济产业省定期发布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分别授予经济产业大臣奖、资源能源厅长官奖和节能中心会长奖。

  节能宣传。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节能,政府建立节能日,每月的第一天对节能活动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成果;节能月(每年2月),面向普通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举办能源效率展览和各种大型活动;8月1日和12月1日为节能检查日,检查并评估节能活动和生活习惯。

  二、美国
  法律框架。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1982年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1987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1998年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管理机构。美国能源部设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5个市场部门:电力技术办公室、工业技术办公室、交通技术办公室、建筑技术和商务办公室、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还有六个区域办公室,分设在亚特兰大、波士顿、芝加哥、丹佛、费城和西雅图。人员编制约450人。

  公共财政。美国联邦政府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2001年为11.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13.1亿美元。

  节能基金。美国21个州设有节能公益基金,主要通过提高2-3%的电价来筹集资金。基金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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