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数字化”定价
以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信息社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平面化阅读方式,网络使得社会现存的所有信息都得以在人们的指间流动。
2002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中国数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数图停止使用陈兴良教授的三部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此案作为数字图书馆版权第一案,提醒图书馆的运营者们: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或将影响成为又一个无法跨越的经营壁垒!
长江创意产业研究院(由李嘉诚基金会出资创建)授权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知识产权工作室,进行了为期半年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及数字出版中著作权问题”研究,并于2005年4月8日公布了其研究报告,为中国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方向和建设模式提供了对策和建议。近日,该项目负责人张平副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经营壁垒
《21世纪》:就“数字图书馆”而言,现在是否已有一个精确的概念?
张平:目前对数字图书馆尚未有一个精确的概念。数字图书馆来源于英文digital library的翻译,它是一个无比巨大的、开放式的信息库。数字图书馆本身也是一套完整的信息技术体系,大体上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要求把传统形式的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二是要运用电子技术来存储和管理已经生成的数字化信息;三是要提供数字化图书馆的访问查询技术;四是实现相互式访问。
《21世纪》:事实上,在版权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具体的利益矛盾,或称收益纠纷。那么相较于传统的图书馆,这些未成形的数字图书馆是否已经具备了独立经营个体的特点?
张平:一些我们常用的像超星、书生、万方、大唐等,即使不叫图书馆,实际上也在提供图书的借阅和下载。这种图书馆实际上是商业数字图书馆,它是营利性的。
《21世纪》:数字图书馆业务环节中哪些版权问题,将成为这些图书馆的经营壁垒?
张平:在数字环境下为实现图书馆功能必须解决的版权问题主要集中在文献信息收藏加工和信息传播利用两大环节。这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藏中涉及的复制权;二是信息传递过程中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种路径
《21世纪》:目前,各类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式有哪些?
张平:主要有三种:第一,大部分传统图书馆所属的数字图书馆,如国家数字图书馆主要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且大力倡导鼓励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赠送给中国数图。
第二,超星模式,超星数字图书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商业化数字图书馆系统,他们选择了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方式。这也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模式。这种模式通常看似不可行,是由于图书馆建设必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海量授权”,而这种一对一的方式初看起来将会花费不可估量的成本。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截至2004年11月1日,超星已经获得194000位作者的签约授权。但超星仍然存在翻译作品的授权和版式设计权问题。
第三,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为主倡导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权利人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法合法使用本作品。然而其仅停留在倡导阶段,书生自身的版权问题处理得一直不尽人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郑成思、唐广良等七人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书生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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