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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改革中控制权的分配--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案例研究

时间:2007年03月26日  作者:周 冰 郑 志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关系。原始的产权是通过主体对资源实物的占有而实现的。只有当社会的产权制度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法律比较完备,市场交易和信用关系比较发达时,财产的所有者才敢于放弃资源的实物而持有其价值,他也才能够通过纯粹价值形态保持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损失。消极的所有权在社会中大量出现和广泛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首先,它需要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经济秩序,特别是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个人的产权能够得到可靠充分的保障。其次,它需要产权交易的便利、快捷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因此,它依赖着发达的市场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原始的实物形态的所有权相比,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是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发展的高级形态。

以上分析为解决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实现政企分离,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这就是,使政府作为公有权主体持掌的公有权由积极的所有权转变为消极的所有权,由占有企业和生产要素转变为在股权形式上占有其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虽然不再直接占有企业和生产要素,但是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仍然能够有效地实现。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一是通过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二是通过其下属的投资公司的股权运作和资本经营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在公有制企业的改革还不能完全突破上一节所述的约束条件以前,这条途径或许能够更快地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三、来自改革实践的创造

通过将政府所代表的公有权由积极的所有权转化为消极的所有权,达到使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的目标,这是一种改革的理论设想,在实践中究竟是否能够行得通,关键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控制权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收益,而且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一个积极的所有者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转变为消极的所有者往往意味着权力和地位的丧失,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积极的所有者一般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地转化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作为公有权主体的政府在面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时同样也是如此。是否有适当的办法使政府愿意放弃对其所属企业的控制权呢?假定政府愿意放弃其控制权的话,它所索取的补偿条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单纯凭借理论想象是不可能得出结论的,只有通过对企业改革实践的具体考察才可能找到答案。河南注油器厂1993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河南注油器厂原来是南阳市镇平县晁陂镇办的小型集体企业,占地面积94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4000平方米,固定资产284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当时有职工11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26人,主要生产中压、高压、超高压注油器、活塞杆、气阀、油泵液压件6大系列产品,经济效益比较好。该厂在1993年下半年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名义上是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但是在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中都没有体现合作制原则的制度规定,实际上是改造成了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这次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这个企业向着政企分离的方向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通常,人们总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企业的代表,河南注油器厂在改革以前只是一个集体小厂,对它的研究是否能够揭示出对公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呢?我们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首先,对于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公有制企业是否能做到政企分离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产权安排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而非企业的规模。如果这里讨论的题目是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那么,只有大企业,特别是大型重点骨干企业,才值得研究。但是在剖析公有制经济关系时,任何一个具有这种经济关系的企业,哪怕它很小,都可以加以剖析,因为它们都具有同样普遍的代表性。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次,就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而言,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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