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抗议怎么办?
时间:2007年02月26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shtml" target="_blank">渠道,让员工的满意或者不满意有表达的机会。理论上说,这种集体抗议事件应该是可以防止的。
王新超:如果我们“维权”意识超出一定限度,大家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本案例中,一方是信誓旦旦地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强调尊重受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尊严;另一方,则寸步不让地主张维护组织的制度与纪律,声明对作出的决定坚持执行。
在现代的组织管理活动中,契约包括经济交换契约与社会心理契约两个成分。经济契约强调个人与组织间的联系,是建立在物质交换的基础上的。社会心理契约,则是着眼于长期互利的双赢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有利于双方发展深层的情感关系。
如果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契约精神的要求下,双方自然要为维护这种关系而投入,并有所得。我们可以将个体在这种关系中的投入与所得,分解为是个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以及个体为组织必须承担的“义务”。
“权利”不仅是个体在劳动之后的物质利益,还要有基本的人权,能得到组织的承认与尊重等;“义务”则是个人应该为组织服务,不仅是努力的工作,当然也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对其雇员的约束与要求。
另一方面,在组织一方,“权利”是对雇员的要求,组织有权力安排、监督、考核雇员的行为,要求雇员在组织制定的规则之内,按照事先明确的标准工作;但在组织的“责任”因素上,组织又必须为雇员提供并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也要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个中的是非,但我们可以有一些新的思考。在这个冲突中,双方争持的结果,谁能得到最后的胜利呢?可能根本就没有胜利者。这就是我们冲突的目的是什么,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事端?
如果我们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可能并不需要激烈的冲突与对抗,适当水平的冲突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对于组织管理,是一种建设性的手段。
但从这个案例中,双方似乎一开始就没有解决问题的真诚,冲突是开始于相互之间的责任分析,以及互相的指责。这种针对人,而不是针对事的处理方式,只能激化情绪的对抗,而不能产生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冲突从一开始,就是具有破坏性质的。
在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乘客对航班延误的投诉,甚至有飞行员生气,将机舱门关闭,拒绝乘客搭机的消息。这也是一种冲突。
在这个冲突中,双方的行为都具有不妥的成分。从根本的目的考虑,冲突的双方是需要安全抵达目的地。但双方对抗的结果,是谁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大家的利益被损害了。
站在乘客的角度,当然有权要求航班准时,但在旅游繁忙的季节,谁又能天机妙算,十全十美的提供保障呢?更何况在《航空法》上,也允许航空公司一定程度的失误。
所以,在表明自己的立场后,过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倒是得不偿失,在理的事情,也难以让人认同。
王新超:如果我们“维权”意识超出一定限度,大家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本案例中,一方是信誓旦旦地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强调尊重受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尊严;另一方,则寸步不让地主张维护组织的制度与纪律,声明对作出的决定坚持执行。
在现代的组织管理活动中,契约包括经济交换契约与社会心理契约两个成分。经济契约强调个人与组织间的联系,是建立在物质交换的基础上的。社会心理契约,则是着眼于长期互利的双赢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有利于双方发展深层的情感关系。
如果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契约精神的要求下,双方自然要为维护这种关系而投入,并有所得。我们可以将个体在这种关系中的投入与所得,分解为是个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以及个体为组织必须承担的“义务”。
“权利”不仅是个体在劳动之后的物质利益,还要有基本的人权,能得到组织的承认与尊重等;“义务”则是个人应该为组织服务,不仅是努力的工作,当然也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对其雇员的约束与要求。
另一方面,在组织一方,“权利”是对雇员的要求,组织有权力安排、监督、考核雇员的行为,要求雇员在组织制定的规则之内,按照事先明确的标准工作;但在组织的“责任”因素上,组织又必须为雇员提供并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也要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个中的是非,但我们可以有一些新的思考。在这个冲突中,双方争持的结果,谁能得到最后的胜利呢?可能根本就没有胜利者。这就是我们冲突的目的是什么,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事端?
如果我们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可能并不需要激烈的冲突与对抗,适当水平的冲突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对于组织管理,是一种建设性的手段。
但从这个案例中,双方似乎一开始就没有解决问题的真诚,冲突是开始于相互之间的责任分析,以及互相的指责。这种针对人,而不是针对事的处理方式,只能激化情绪的对抗,而不能产生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冲突从一开始,就是具有破坏性质的。
在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乘客对航班延误的投诉,甚至有飞行员生气,将机舱门关闭,拒绝乘客搭机的消息。这也是一种冲突。
在这个冲突中,双方的行为都具有不妥的成分。从根本的目的考虑,冲突的双方是需要安全抵达目的地。但双方对抗的结果,是谁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大家的利益被损害了。
站在乘客的角度,当然有权要求航班准时,但在旅游繁忙的季节,谁又能天机妙算,十全十美的提供保障呢?更何况在《航空法》上,也允许航空公司一定程度的失误。
所以,在表明自己的立场后,过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倒是得不偿失,在理的事情,也难以让人认同。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