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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大的企业就没有强大的中国之三----没有强大的管理就没有强大的企业

时间:2007年02月22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谈到管理,对中国的企业来说似乎又是一杯苦羞的酒,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国家的立法越多越混乱,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也是越大越困惑。表现在国家对企业管理的失控和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先天不足。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象潮水般涌了进来,但是我们的企业是越学越糊涂,越学越不得要领,各种所谓成功的管理思想模式都是昙花一现,无法经受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表现在:

  一、企业法律制度的形式化

  改革开放,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与日俱增,多得连我们这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目不暇接了,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十二类),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银行法、票据法等等,但由于参与立法的法学家阶层大都缺乏社会实践,缺乏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了解,炮制出来的法律往往与现实相脱离,法律规范中“皇帝的新衣”现象与没有生命力“法律木乃伊”现象比较严重。

  因为立法工作处于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照搬照抄、东拼西凑盲目引进上,形式的完备与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是我国目前立法的基本特点。以公司法为例,虽经修改依然是旧瓶子装新酒,对企业很难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导致假公司、假股东、假董事长、假经理、假投资、假交易、假帐册、假财务报告、假盈利、假负债、假资产等等,比比皆是,一个公司除了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真的,其它都可以是假的,公司注册和上市的过程,往往就是造假的过程。与此公司对企业的自治机制设置不合理,国家对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管手段,所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处于一种放任自流和随心所欲的状态。国家对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国家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交易者的利益得不到最有力的保障。小而散,大而乱,是中国目前企业的基本特点,让这样的企业去承担起富民强国的责任,不能不令人担忧和深思。

  近20多年来,国内不少自由派专家学者和“理论权威”,极力推崇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东西,可以说已达到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如醉如痴的颠狂程度。他们在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学讲台,喋喋不休、不厌其烦地向思想单纯、心地善良、涉世不深的青年人鼓吹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竭力灌输“三权分立”是最完美、最和谐的政治体制或模式的理念,力图使人们相信,只要中国实行了“三权分立”,无论专制问题,还是腐败问题,都会统统被荡涤干净。一句话,一切中国现存的不合理现象和丑恶现象都可以被一扫而光。由于中国法学界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痴迷几乎到了病态的地步,西方伟大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中国已经陷于沦为思想的海洛因境地。

  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文化基础,更没有实践基础;而公司法制定者,却将以三权分立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模式,暗渡陈仓照搬到了我国的公司法中,而这种公司权利的分配和分割模式对中国人是不起作用,相反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独裁和专制的保护伞。

  现行的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规定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的权力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但实际上的效果是: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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