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从事公益的历史
人们从事公益事业的起源上溯远古,古埃及文明提供了有关慈善与志愿行动的第一个文字记载: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死者书》中,就有志愿者向饥渴者提供饮食捐助的记载。还有人认为中国典籍《礼记》中记载着“公元前2000年以前五帝时期”救济鳏寡孤独者的“制度化”行为,古希伯文书有名曰hesed的“施惠的义务”,这些捐赠是给“上帝与穷人”的。《旧约》把它称之为“慈悲”,而《新约》则更制度化地称之为“慈善”。
以上都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但企业作为个体参与公益事业也并非是新事物,从中世纪开始,教会就资助过贫困者和教育学。在艰难时代,由欧洲中世纪的行会照顾他们的会员。在欧洲,早在17世纪已将税收用于帮助穷人和病人,尽管很有限。到19世纪中叶,慈善事业已大规模地开展资助教学,社会福利和穷人。这些慈善活动的资助来自税金、个人捐赠和给教会的捐赠,在这一历史阶段,总的来说,企业介入慈善公益活动是极为有限的。
到了19世纪末,作为公司的形象尚还很少,在实践中,公司的事务和企业的事务之间区别很少,在90年代后期,许多富有的个人只是将自己的资金捐赠。如果他们拥有公司,他们则把资产分开。第二,在1837年对“查尔斯大桥”一案的裁定,法院发现“公司的行动受契约规定,是有限的,具体的,任何超出许可范围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于是,当时的公司不愿使用公司的资金来从事任何与执照规定的经营目的无直接关系的事情。
虽然司法的先例限制了公司的慈善活动,在19世纪末叶由企业为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的活动还是有所增长,然而,公司的慈善活动并非“出于道德考虑”,而往往是资助那些直接对他们的员工带来的好处并间接帮助公司的服务,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出资那些建于所谓公司城的当地设施,图书馆等等,其目的在于吸引那些常常是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工人,而不是去代替实现那些被忽略了的社会项目。19世纪末,企业开始趋向于由管理人员控制而逐渐脱离企业主的掌握,如前所述,当企业主要捐赠时,他们就可以做,而不必注视其他人的反应,不产生矛盾。
而到了20世纪初,人们批评公司规模太大,权利太大,并有反社会和反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银行法规,消费者保护法都是为了限制公司权利而制定的。为了改善自身的公共形象,很多企业家领导人向慈善机构捐赠。安德鲁?卡耐基建立了资助教育的纽约卡耐基基金会,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卡耐基捐赠教育基金会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华盛顿卡耐基研究所。其他,如福特基金会创始人亨利?福特建立了家族式项目,满足员工的娱乐和健康需要。1913年J?D?洛克菲勒捐赠1.83亿美元建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会。
在此阶段,企业捐赠都强调一点:除了追求利润,企业也有社会责任。
到了50年代到60年代,美国和欧洲的公司仍在从事小规模的慈善捐赠,但是由于国家在教育和福利方面的作用,“社会”一词已或多或少退出有关公司责任的讨论,而是越来越集中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诸如,公司如何对待雇员和消费者,20世纪50年代崛起的消费者力量对70年代环境问题的关注足以影响企业行为,对企业公民身份的定义已经超越了慈善捐赠范畴,社会参与活动也被重新定义了。
目前许多公司都以企业公民作为企业发展的要求。何谓企业公民呢?企业公民公司总裁戴维?罗根认为,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被赋予了权利和义务,例如公司有处置其财产的权利,有为其产品做广告的权力,但是同时,它们必须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和工人工资、必须纳税。此外,人们期望他们能够像公民个人一样做些自愿的捐助以维护它们所处的整个社会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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