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立法缺位之惑
时间:2007年02月06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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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
然而,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却拒绝回答,只是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上班工作后,这些情况你自然就知道了。”
一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好几次招聘会,招聘单位对他总是问这问那,但当他想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情况时,单位却总是不太愿意回答,有的甚至说涉及单位秘密,拒绝他的询问。
这种被拒绝的感受,相信每位到过人才市场的求职者都有过。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议论的求职者的知情权。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一份好的工作既可成为人生的转折点,也会是一道分水岭。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的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专家表示,“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
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
长期这样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从而,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提供详尽资料,而对自身的介绍却含糊其词或百般隐瞒。这种招聘过程中信息交流的不平等,使应聘者的“知情权”无形中被剥夺,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
“知情权”对于求职者而言,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前面说过,求职者只有在应聘中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招聘单位对自己的情况秘而不宣或是隐瞒,在招聘时会使求职者步入择业的误区。招聘单位就是拒绝了求职者的应聘,出于对求职者“知情权”的尊重,一般也应给出明确的拒绝理由。
透视知情权回归
事实上,招聘单位满足求职者的“知情权”,不仅有益于求职者,对用人单位今后的发展同样有好处。如果招聘单位没有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和劳动纪律详细告之求职者,那么,一旦出现劳动者违规的情况,就无法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剥夺求职者“知情权”,最终受伤的还是招聘单位自己。
为应对和解决企业招聘中求职者知情权被剥夺的情况,早在2002年8月,上海颁布了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透过上海市立法保护求职者知情权之举,人们得以看到法律对于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指出,第8条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保证招聘单位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使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权利,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晃过去数年,如今,在中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仍有许多类似“知情权”这样在招聘过程中求职者合法拥有的权益没被明确规定。而对于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频频使出的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种种伎俩,更鲜有触及,至于说严
然而,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却拒绝回答,只是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上班工作后,这些情况你自然就知道了。”
一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好几次招聘会,招聘单位对他总是问这问那,但当他想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情况时,单位却总是不太愿意回答,有的甚至说涉及单位秘密,拒绝他的询问。
这种被拒绝的感受,相信每位到过人才市场的求职者都有过。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议论的求职者的知情权。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一份好的工作既可成为人生的转折点,也会是一道分水岭。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的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专家表示,“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
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
长期这样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从而,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提供详尽资料,而对自身的介绍却含糊其词或百般隐瞒。这种招聘过程中信息交流的不平等,使应聘者的“知情权”无形中被剥夺,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
“知情权”对于求职者而言,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前面说过,求职者只有在应聘中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招聘单位对自己的情况秘而不宣或是隐瞒,在招聘时会使求职者步入择业的误区。招聘单位就是拒绝了求职者的应聘,出于对求职者“知情权”的尊重,一般也应给出明确的拒绝理由。
透视知情权回归
事实上,招聘单位满足求职者的“知情权”,不仅有益于求职者,对用人单位今后的发展同样有好处。如果招聘单位没有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和劳动纪律详细告之求职者,那么,一旦出现劳动者违规的情况,就无法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剥夺求职者“知情权”,最终受伤的还是招聘单位自己。
为应对和解决企业招聘中求职者知情权被剥夺的情况,早在2002年8月,上海颁布了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透过上海市立法保护求职者知情权之举,人们得以看到法律对于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指出,第8条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保证招聘单位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使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权利,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晃过去数年,如今,在中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仍有许多类似“知情权”这样在招聘过程中求职者合法拥有的权益没被明确规定。而对于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频频使出的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种种伎俩,更鲜有触及,至于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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