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在某案件中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一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在其后的案件中是否继续有效,并因而受到特殊保护?
时间:2005年11月04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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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在后面的案件中并不当然有效,要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 13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纪录。这一驰名商标保护记录是否继续有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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