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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牙膏在商标中直接表明了牙膏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2005年11月04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不详

       “两面针”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在该条的第2款中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某些商标虽未经注册,但是由于在我国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某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特有标志,得到 
    普通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具备了识别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特例予以注册。例如,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牙膏等第3类商品上的“两面针”商标,哈尔滨黑又亮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指定使用在鞋油等第3类商品上的“黑又亮”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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