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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法可依

日期:2007-4-11 11:51:55   点击:   作者:魏忻芳   有效营销

融勤国际北京公司 魏忻芳

  4月14日,规范全国约15万家中小国企管理层收购的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一共十六条,针对前期MBO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在一些条款里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并且,《规定》中没有出现敏感的MBO字样,而是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这说明,政府正在以一种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即承认这种改制方式的合理和有效性,并且针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给与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使得整个流程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阳光操作、健康发展。以下是具体操作中,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些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本条规定明确了“管理层”的定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广泛的管理层人员包括进来。并且,“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设立的企业转让。

  第四条,中小国有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划分标准。对于工业和建筑业,中小企业是指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几个具体要求:

  1. 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 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撇开管理层的内部人优势导致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变差不谈,从理论上讲,它使得收购者(管理层)与所有者(国家)在买卖契约(国有产权转让)中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方面剥夺了管理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博弈的权利,而将信任完全交付国有产权持有者——政府及其代表人。这样的确可以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但政府行为的道德风险谁来保证?由此可见,本《规定》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前期产权转让操作中管理层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为了达到矫正时弊的效果,有时难免矫枉过正,针对一点挥起武器,而刻意或无意忽略了其他考虑。

  3. 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这个规定已经使得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完全不同于国际通行意义上的MBO,而蜕变为管理层以自然人或自己持有企业的法人身份,与其他买家一道,进场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竞买。

  4.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在《规定》将资金来源明确化后,管理层能够使用的资金渠道包括自筹资金、向非国有企业的借款等。有些民营企业比较信赖管理层,会通过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

  第六条,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 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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