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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的思考

日期:2007-2-27 8:41:17   点击:   作者:qgb00734…   有效营销
关于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的思考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新闻舆论对许多热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进行了深度曝光,各级党和政府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也相继实施了责任追究,力度也越来越大。“问责”一词已日渐成为群众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

需要建立问责制吗?回答是肯定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仅需要问责,而且需要将问责制度化。我国已有的实践已经为问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舆论的共识也为问责制度的出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那什么是问责制度呢?问责制度的主要设想是,当领导干部的下级、亲属子女、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部门、单位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对这一制度的定位,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责任制度体系中,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不可否认,党内许多单项制度的建立,往往发挥不了作用。究其原因,就是没有配套制度支撑,单兵突进很难操作。问责制的建立,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载体。责任事件发生后,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要求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上作出专门说明,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申辩或自我剖析的机会,达到教育和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组织上核查责任做好先导,为开展责任追究打好前站,引导被问责者主动承担责任,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的发生。

二、在权力运行机制中,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在某种程度上讲,党员领导干部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党组织受人民群众的委托,把权力授予领导干部个人的时候,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交给了领导干部。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尽职尽责,党组织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在监督范畴上,问责制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看,监督有两种:一种是同体监督,另一种是异体监督。所谓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而异体监督,则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显然,问责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只要群众有反映、社会有议论、媒体有报道,组织上都可以据此实施问责追究。另一方面,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要由上级党组织收集汇总、研究决定后实施问责,并根据问责情况,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关于问责制的几种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包括被免职)和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都早已有之。若是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和追究责任三者之间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那么,这样的问责制度有何创新,是改革?炒冷饭?还是复古?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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